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乐山市XX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X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昆山第一分公司、XXXXXX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XX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乐山市XX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作为原告代理人,因临近春节,经多方收集资料和采取必要措施,成功在春节前追回货款三十余万元。
唐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