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2015年8月18日,某宝公司(甲方)与梁某(乙方)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原告根据其财产情况,授予委托人消费账户授信额度38000,加油卡账户授信额度30000。因梁某的账户一直被公司使用,对其账户的信息不知情。公司负责人一直偿还,但因原告的授权催收人的换导致其还款一直没进入原告账户。因此,原告将梁某的账户封了。
原告起诉后,接受委托后无法进入梁某的账户进行核实,证据缺乏。但在仔细研究原告提交的证据后发现存在债权转让,导致原告的诉请被法院驳回。
二、建议:尽量不要将自己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唐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