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原、被告先后签订了《年度维修工程施工协议》、《西南不锈钢雨污分流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等四份合同,主要对被告厂区内的零星维修维护和专项工程。2018年4月28日,四川省某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告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6月4日在申报债权时口头表明要优先受偿,但其申报表没有“优先受偿权”一项。2018年9月11日,原告收到管理人送达的《关于债权审查情况的通知》才发现被确认为普通债权。
接受原告委托后,我们及时于2018年9月16日向管理人提交了《债权审查情况的异议书》,对债权金额及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2018年9月19日,管理人向原告送达了《关于债权审查书面异议的回复函》,便产生了本案。
二、案件进展
本案一审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了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我们认为均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已继续接受原告的委托提起了上诉。
唐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