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口头出租装载机,要及时主张权利
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和被告口头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装载机,月租15000元。后结算总额为1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让其爱人转账2万元给原告。2017年11月7日,王某某写了《欠条》,欠装载机施工费10万元,约定不超过2018年6月底之前全额付清。
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租赁费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71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唐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