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此案因股权转让交接工作发生纠纷,并非答辩人有意拖延支付剩余款项,而是原告有在先义务未履行,且财务资料也未完备移交。在原告未履行在先义务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2012年9月19日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第三人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3500万元。和生商贸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目前尚欠利息1386899.07元,但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原告既没有告知原告该笔债务,在财务资料移交时,也没有移交该《保证合同》。
唐彬律师
发布者:唐彬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5日 2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此案因股权转让交接工作发生纠纷,并非答辩人有意拖延支付剩余款项,而是原告有在先义务未履行,且财务资料也未完备移交。在原告未履行在先义务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2012年9月19日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第三人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3500万元。和生商贸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目前尚欠利息1386899.07元,但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原告既没有告知原告该笔债务,在财务资料移交时,也没有移交该《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