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晓艳,男,生于1981年8月15日,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唐彬,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文起,男,生于1982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告向被告购买比特币(以太经典币)并支付18330元。后交易因超时取消后,原告通过平台找到被告的联系方式,原告向被告多次打电话催收,但被告以未收到该笔款项为由,拒不返还。被告取得该笔18330元交易款并无合法依据,而原告因此蒙受损失,双方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交易款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被告刘文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黄晓艳交易款(购买比特币)18330元;并以1833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观点:面对网络虚拟BT货币交易漏洞,且委托人在外省,被告据此想非法取得款项。接受委托后,及时通知法律手段,迫使对方在判决后主动联系,返还交易款。
唐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