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X,男,1984年8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9月28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彬,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肖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肖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初犯、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部分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车辆造成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X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X在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获得部分被害人亲属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X的辩护人提出上述相同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应当予以采纳,其提出对被告人肖X适用缓刑的意见,根据被告人肖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对其适用缓刑,但可对其减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
唐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