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本案中,某支行以我方委托人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收储协议给其担保造成损害为由,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通过法律分析及事实分析(
即使针对乐中国用(2003)字第091038号土地已进行了两次收储,也并没有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该土地面积共计2991.10平方米,2015年收储了571.05平方米,2017年收储了1316.81平方米,还剩余1103.24平方米。2013年全部资产评估价值为946.56万元,以现在的行情剩余部门仍是可以偿还原告的债权,并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
万元),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连带责任的要件为要点进行答辩,一审法院判决我方委托人不承担责任。
二审中,二审法官认为系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故发回重审。
唐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