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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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唐彬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5日 4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梁学芳负担。
个人意见:本案因发生在邻居之间,虽代理原告,但在诉讼过程中多方作工作,将此事得到了较好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