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认为,1.关于国X公司与金X公司之间是违法分包关系还是挂靠关系问题。2013年5月18日金X公司与国X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及2013年7月17日金X公司与国X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证实,金X公司是将筑X公司发包的筑鼎·凯旋国际工程分包给国X公司,金X公司、国X公司之间是分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因国X公司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故国X公司与金X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违法分包关系。2.关于2014年7月25日上诉人万某所签《铝合金门窗、栏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书》应由谁承担合同权利义务问题。虽然该合同书上加盖有名为“四川金X建设有限公司筑鼎·凯旋国际二标段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的印章,但该章与合同书上的甲方“筑鼎·凯旋国际一期二标段项目部”名称不一;且该印章名为资料专用章,不应被用于签订合同,故仅从《铝合金门窗、栏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书》加盖“四川金X建设有限公司筑鼎·凯旋国际二标段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不能得出金海公司授权国X公司将该印章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并由金X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结论。因该印章一直由国X公司保管、使用,且该合同的甲方“筑鼎·凯旋国际一期二标段项目部”系由国 X公司设立,甲方代表宋某也是国X公司人员,故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上诉人国X公司承担。
本人认为:本案由金X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唐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