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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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唐彬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2日 7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与被告乐山地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盐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XX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