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对于XX国土局提出《拆违公告》属不可诉行政行为的主张,本院认为,两原告原本就未起诉该行为,故不予评判。
综上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XX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XX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XXX公安局、XXX漹城镇人民政府、XXXX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5日对原告某位于夹江县漹城镇易漕村4社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X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XXX公安局、XXXX漹城镇人民政府、XXXX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唐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