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认为,《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委托事项为“联系、接洽、处理木材加工厂拆迁赔付事宜”,其中“赔付”一词的通常含义具有赔偿和支付之意。本案中,原告作为接受补偿安置一方在委托书中委托第三人颜春林“处理赔付事宜”,根据文意解释,该委托应当包括授权第三人颜春林处理协商补偿金额、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项等事务。同时再结合原告已经实际从第三人颜春林处收到被告支付的部分补偿款,且未对此提出异议,也可以认定原告委托的事宜包含领取补偿款项等。因此,原告认为该委托内容仅仅包含了协商补偿金额等事务,并未包含收取补偿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故被告向第三人颜春林支付原告的补偿款符合《授权委托书》确定的委托事宜。鉴于被告已经履行《补偿协议》中确定的支付补偿款项的义务,故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翁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70元,由原告翁伟负担。
律师意见:律师要理清案件性质、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唐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