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华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熊方容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1日即逾期还款之日起以6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有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770元,由被告张华明负担。
律师意见:依法最大可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