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某甲,女,199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衡,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彬,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某乙,男,200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理人:郭*,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衡,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彬,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丙,男,194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特别授权),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女,194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特别授权),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某甲、江某乙与被告江某丙、罗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某甲、江某乙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甲、江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甲、江某乙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