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文登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开庭审理,该律师为原告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
原告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十二层样板楼室外绿化及路面硬化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684556.55元,并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执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3.确认对被告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原告在履行合同中中途停工,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将另行起诉,要求原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等。
经法院审理最后判决:一、解除原告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签订的《十二层样板楼室外绿化及路面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0845.6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自2017年6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