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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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伤以后,应该怎么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纠纷

发布者:黄涛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5日 8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住威海市环翠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住威海经济技术开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住威海市环翠区。

本律师为被上诉人王X的代理律师。

原审被告:陈X,住威海市环翠区。

上诉人张X、杨X因与被上诉人王X、原审被告陈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5)威环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件背景

一、角磨机的客观构造决定了其不可能弹起伤人,若角磨机能够弹起伤人,张X、杨X自愿服从一审判决;

二、张X作为成年人不可能作出随意插电的行为,杨X作为有四十年工作经验的木工亦不会在角磨机飞速运作的情况下不采取先行关闭角磨机的方式而是直接拔掉电源;

三、王X在案涉通话录音中存在诱导行为,对此一审已予以认定,且陈X、杨X系本案的共同被告,其二人之间存在重大的利害关系,故其二人与王X的录音不应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一审诉讼中陈X、张X、杨X均主张不在事发现场,在此情况下一审结合庭审陈述认定是张X接通的电源没有依据。

王X辩称,根据录音证据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王X受伤之时本案当事人均在事发房间,根据陈X、杨X与王X的通话录音,其二人均认可系张X插的电,且事发后张X将王X送至医院并缴纳住院押金,之后未要求王X返还,亦证实了张X插电的事实,杨X在与王X通话及诉讼过程中均承认其开关不好用,故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案涉录音录制时王X并未起诉,此时不存在陈X、杨X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当时的陈述系对事实的还原。

陈X述称,王X的录音通话存在诱导行为,其在通话录音中并未认可张X插电,同意张X、杨X的上诉意见。

王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陈X、张X、杨X连带赔偿医疗费11725.49元、残疾赔偿金584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误工费11711元、护理费3253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司法鉴定费13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523.6元,以上共计117207元。

综上,一审判决:一、张X赔偿王医疗费11725.49元的30%即3518元;二、张X赔偿王残疾赔偿金83085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4641元)的30%即24926元;三、张X赔偿王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的30%即225元;四、张X赔偿王误工费11711元的30%即3513元;五、张X赔偿王护理费1172元的30%即352元;六、张X赔偿王交通费50元的30%即15元;七、张X赔偿王司法鉴定费1300元的30%即390元;八、杨赔偿王11725.49元的10%即1173元;九、杨赔偿王残疾赔偿金83085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4641元)的10%即8309元;十、杨赔偿王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的10%即75元;十一、杨赔偿王误工费11711元的10%即1171元;十二、杨赔偿王护理费1172元的10%即117元;十三、杨赔偿王交通费50元的10%即5元;十四、杨赔偿王司法鉴定费1300元的10%即130元;十五、驳回王要求陈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上述一至十四项,张X共赔偿王32939元,扣去已垫付2000元,仍需赔偿30393元;杨共赔偿王10980元,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3元,由张X负担350元,杨负担116元,王负担837元。

二审期间,张X、杨X提交角磨机通电试验视频资料一份,以证实角磨机在无人操作的情况下即使通电亦不可能弹起伤人。经质证,王X主张该证据可证实角磨机在突然插电时由平放弹起并在地面一至二平方米范围内就地打转,容易伤人,另该证据中未有角磨机齿轮侧放时突然通电的情形,而案涉事故发生时角磨机并非平放在地上。王X提交其与陈X通话录音资料一份,主张在该证据中陈X称按照程序走的话张X与杨X均应承担责任,以证实张X、杨X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质证,张X主张该通话过程中王X一直在讲话,且录音嘈杂难以听清。杨X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因陈X与王X之间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陈X质证称,该证据中的录音确系其与王X的通话,但其所说的按照程序老王也要承担责任,该“老王”系指王X而非张X,整个通话过程均是王X自己在陈述,陈X的声音被王X的声音所覆盖,其录音具有目的性。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视听资料属于民事诉讼证据,故王X于本案中提交的录音资料系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且案涉录音资料录制时,王X尚未提起本案诉讼,故亦无法认定此时陈X、杨X、张X之间存在重大利害关系而存在录音证据不应被采信的情形。根据王X提交的录音证据,在王X与陈X两次通话过程中,陈X在王X谈及张X插电一事时,均未予以否认,若王X所言与事实不符,依照常理陈X应当做出否认或质疑的反应而非默认或不予反驳,且陈X在通话过程中亦有“老王插电他不是告诉你了吗”的陈述。而王X在与杨X通话过程中,杨X亦认可系张X插电、其角磨机的开关没关的事实。另一方面,张X、杨X主张角磨机在开关开启状态下突然通电不可能导致角磨机弹起,并提交试验视频资料拟以证实,但角磨机通电后的状态与其放置位置、角度、现场环境等因素均相关,无法确定事发之时的角磨机放置状态与视频中表现的完全一致,且根据视频资料所现,角磨机在开关开启状态下通电后,位于底部的齿轮瞬间翻转并较大幅度就地打转,亦可见开启的角磨机在通电瞬间具有较大危险性。综上,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本案案情,王X主张其伤情系因张X将角磨机插电后角磨机通电将其割伤所致,具有高度可能性,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张X在未谨慎查看的情况下将角磨机接通电源,对于王X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杨X作为角磨机的所有人,未将角磨机调至安全状态置于施工现场,对于王X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一审考虑到王X作为从事地暖安装工作多年的专业工人,其对于施工现场环境的复杂性及角磨机的情况应较为了解,已认定其自担主要责任,对张X、杨X承担责任的比例认定较为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张X、杨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涛律师,联系电话:13181875977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建设、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020********5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