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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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过程中,对外债权问题

发布者:黄涛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8日 10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嵇某,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本律师为被上诉人董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嵇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的欠条记载的并非都是上诉人嵇某欠付被上诉人董某的借款。其中,借款仅为36000元,且双方对账时已经计算了利息,36000元是本息的总数。当时双方计算每月的利息是867.6元,该利息计算标准过高,违反了法律规定。双方在合伙经营期间,所有的租金和水电费用都由嵇某支付,该部分借款已由租金抵顶。剩余部分并不是嵇某的欠款,而是案外人欠董某、嵇某的加工费,主要是徐光辉欠的加工费,双方合伙期间为徐光辉加工的衣服也在董某处。该欠条只是董某、嵇某合伙经营时,对外债权及双方之间借款的对账,董某主张的数额不正确,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一审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的出警录像真实,公安机关并未对董某进行恐吓,可以证实双方系合伙关系。嵇某还可以提交证人证言证实,庭审时嵇某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董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嵇某书写的欠条及录音资料均可证实嵇某欠付董某加工费,也证实双方并非合伙关系,而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董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加工费11234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123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12日,原、被告进行对账后,被告在原告书写的欠条上签字捺手印。欠条内容如下:“2019.5.12日,结算还有八万叁千零玖十玖没有结清,嵇某欠董某83099元钱,嵇某签字捺手印;欠条嵇某欠董某八万叁千零玖十玖元人民币,有借的,有加工费,从2019.6份另加每月867.6元人民币。元美另算2000元两千元嵇某签字捺手印2019.5月12日”。在该欠条的上方有原告手写内容如下:“银行利息,每月501.6×6=3009.6元(6月份以前的)36000的利息316.32×12=3795.84(一年的)加工费36684元(去年的工钱)借的钱36000+2000(去年借的)加工费4234元(去年的)信用卡还款(36××××6=2160)+80939=83099”,2019.5.12还有八万叁千零玖十玖”。在上述内容的右下方另有原告手写竖式算式“81488+4234=85722+2160=总钱87882”。在庭审中,原告主张欠条中“83099元”是计算错误,在欠条上方已经明确更正为87882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欠原告加工费、借款及利息等款项,被告主张与原告之间是合伙关系,是否成立。通过原、被告对账时的谈话录音可知,原、被告于2019年5月12日对账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欠条上所列明细中的银行借款利息3009.60元、借款36000元的利息3795.84元、加工费36684元、借款38000元(36000+2000)没有异议,并在对账时用计算器进行了累加,上述款项共计81489.44元,后期在录音中双方又进行了其他数据的对账,最后被告告诉原告尚欠其80939元,原告亦予以认可,并加上了信用卡借款应还款数2160元,共计欠款数为83099元,且双方协商自2019年6月起被告需每月支付原告银行透支和贷款利息867.60元,由原告手写了涉案欠条,被告在欠条上签字捺手印,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欠条及对账谈话录音形成了相互关联的、完整的证据链条,予以采信,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借款及利息共计83099元,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还款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欠款数应为87882元,83099元是计算错误,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应以欠条中最终所写明的欠款数为准,原告的主张在对账录音中也不能得到证实,一审法院对其计算有误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调取的2019年11月4日两次处警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被告在处警现场的录像视频中,原告提到是因2019年5月12日已对账,被告欠钱不给,要求警察给予解决,被告提到双方是合作关系,虽然在警察多次询问与被告是否是合作关系时,原告承认自2018年6月起领着工人在被告处包活干,包被告的工序活,元美公司的活都是原告干的,原告在被告处也有自己的机器(原告已处置),警察现场认为双方是合作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庭审辩称其与原告是合伙关系,而在录像中说是合作关系,前后说法不一致,且提供的证人王某不知道原、被告之间的具体关系,认为应该是合作关系,合作方式也不知道,其证言不能证明被告在庭审中主张的合伙关系,而原、被告是合伙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并不影响涉案欠条的有效成立,被告均应按欠条的约定来履行付款义务。基于欠条中约定被告自2019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银行借款利息876.60元,原告要求支付自2019年6月至11月的利息5205.60元,符合事实和双方约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该款项,需应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支付利息给原告。

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元美公司加工费20064元,经庭审查明,被告已支付原告美公司加工费10000元,元美公司已直接支付原告加工费8249.10元,且从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对账的谈话录音中可知原、被告就元美公司加工订单另行对账后,被告提出再支付原告元美公司加工费2000元即可,原告亦同意,并且在审理中原告亦认可涉案欠条中“元美另算,2000元两千元”的内容是与被告对账后双方所写,故一审法院确认原、被告经对账后,均认可被告尚另需支付原告元美公司加工费2000元,故此被告仅需支付原告该部分款项,原告主张的元美公司加工费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原告另外主张被告尚欠钓鱼服、圆领衫加工费4400元,所提供的证据不能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85099元及利息(以8509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银行利息5205.60元,并以5205.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元,由原告负担269元,被告负担1029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中,关于每月利息867.6元的计算方式,被上诉人董某称其将名下的中国银行卡给了嵇某,嵇某直接取现,利息由董某用信用卡取现来偿还,每月利息都用于偿还欠银行的利息和手续费。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董某主张嵇某欠付其加工费、借款共计83099元,提交了嵇某签字捺手印的欠条及对账时的谈话录音,欠条载明的欠款数额具体、明确,与录音资料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嵇某欠付董某加工费、借款共计83099元。嵇某上诉称欠条中记载的加工费系案外人欠付嵇某、董某的加工费,与欠条载明的“嵇某欠董某”矛盾,嵇某不能给予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上诉理由不成立。嵇某上诉称每月利息867.6元过高,违反法律规定,但该867.6元系欠条明确记载的数额,且董某二审中对于该利息的计算方式给予了合理解释,利息的计算标准也并未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嵇某主张利息计算标准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所述,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涛律师,联系电话:13181875977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建设、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020********5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