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涛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5日 2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祝某某与被告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开庭审理,该律师为被告闫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
祝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闫某某辩称,涉案借条确实系被告闫某某所出具的,但原告并未将借条上约定的款项35000元交付被告闫某某,被告闫某某与原告间并未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闫某某辩称,被告闫某某收到涉案款项35000元,但被告闫某某与原告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一、驳回原告祝某某要求被告闫某某、闫某某偿还借款35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