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崔某某与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开庭审理,该律师为原告崔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
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58700元,并自2018年2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2、被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跟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其把涉案工程包给了王某,涉案款项都已经支付了,原告起诉其应提供相应证据。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与王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其与该公司的工程款全部结算完毕,不应对本案诉争的工程款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一、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崔某某工程款158700元,并自2018年2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原告利息;二、驳回原告崔某某要求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737元,由被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黄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