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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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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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X、章X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章云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钟X因与被上诉人章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10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6年2月,钟X、章X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5月15日,章X、钟X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仪式上,章X交给钟X彩礼现金288000元及购买金器的30000元。钟X返还彩礼100000元,实际收取彩礼188000元及购买金器的30000元。双方按照习俗各自举办了订婚酒宴,双方亲属各自给付对方一定金额的红包。后章X、钟X感情出现问题,于2016年9月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1月11日章X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钟X立即返还其彩礼218000元;2、诉讼费用由钟X承担。一审审理中,章X自认收到钟X给予的15000元金器,并据此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钟X立即返还其彩礼188000元和金器钱15000元,合计203000元。一审庭审中,章X认可收取钟X亲属给付的红包(倒酒钱)6万余元,同时认为钟X也自章X亲属处收取6万余元,二者予以抵消。钟X则称收取章X亲属礼金2万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章X给付钟X款项的性质。根据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钟X辩称章X给付的款项是双方存在婚约的前提下,为举办订婚宴席而给付的定金,该抗辩意见缺乏依据,如其所称成立,则不应存在章X给付后当场由钟X返还的情形。章X在订婚时实际给付钟X的188000元及购买金器的30000元,目的是为将来与钟X缔结婚姻关系,该部分财物应属彩礼。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彩礼是否应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约关系亦已实际解除,故钟X理应将受赠的彩礼返还章X。本案争议焦点之三为应返还的彩礼金额。章X在钟X家举办的订婚酒宴上收取的红包和礼金,给付主体为钟X亲属,钟X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其无权要求章X返还,而且同时存在钟X在章X家举办的订婚酒宴上收取红包和礼金的情形,因此该部分红包和礼金不应从章X的诉请中抵扣。钟X虽辩称给予章X价值近30000元的戒指、手镯,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章X仅认可收取价值15000元的项链,并自愿与其主张的给付钟X购买金器的30000元进行抵扣,原审法院予以准许。钟X还辩称因举办酒宴而支出近160000元,缺乏依据,即使存在该笔支出,也没有证据表明应由章X承担,因此钟X要求在章X主张的金额中扣除相应款项,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考虑当地习俗及本案实际情况等因素,酌定钟X返还章X彩礼180000元。至于钟X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作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钟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章X彩礼180000元。二、驳回章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钟X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实收2285元,应收2173元,由章X负担246元,钟X负担1927元。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法院申请退费;钟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宣判后,钟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方给付上诉人方的财物应属于赠与,不属于婚约彩礼。因为女方借婚姻之事向男方索要财物才是属于婚约彩礼。而本案,上诉人方没有向被上诉人方索要过财物,被上诉人方给付上诉人方的财物都属于自愿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给付对方的财物,可以比照赠与关系处理。2、退一步说,即使属于婚约彩礼,上诉人方也不应予以返还。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在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时,应注意考虑以下因素:离婚或解除婚约关系的原因及过错;订婚时间、同居时间或结婚时间的长短;女方是否遭受家庭暴力;女方接受的彩礼是否已全部或大部用于共同生活;可能影响彩礼是否返还以及数额的其他因素等情况,以及根据《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酌情确定返还数额。就本案而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一起生活长达7个月左右,上诉人接受的彩礼大部分已经花费在操办酒席上,且被上诉人所送来的彩礼原本就包括了操办酒席的费用,剩余彩礼也已经用在了双方的共同生活上了。3、被上诉人存在故意的重大过错,上诉人不应予以返还彩礼。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婚约是因为被上诉人发现上诉人曾生病住院并动过手术。基于此,被上诉人不顾情理道德提出解除婚约,是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登记结婚,给上诉人的名誉及身心造成了极大的打击。按当地的习俗,上诉人方收被上诉人方的彩礼是为了稳固双方的感情,女方获得一定的保障,不至于被男方骗色。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全部是被上诉人的过错,按照当地习俗,男方提出分手,女方无须返还彩礼。二、一审法院认定诉讼主体不当。1、根据《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般以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鉴于实践中彩礼的接受人或给付人可能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为方便案件事实查明和纠纷的解决,可根据双方诉辩确定实际接受人或给付人的诉讼地位。”从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与上诉人父母的聊天录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一审当庭陈述双方父母、亲属、爷爷奶奶给付彩礼、红包、金器、办酒席的情况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年龄可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操办婚礼,且根据当地风俗,订婚、结婚一般均由双方父母操办等一系列实际情况,本案彩礼的接受人及给付人是双方父母及其他亲属。一审法院并未追加实际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并未查清被上诉人实际收取上诉人方的红包、金器、礼金以及上诉人方实际收取被上诉人方的红包、金器、礼金的具体金额,属于程序不当,导致判决存在明显错误。2、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1、2及证人证言,认定彩礼的数额并予以返还导致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1仅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进行结婚登记是被上诉人原因造成的。证据2中的聊天录音是被上诉人故意设计的,一审法院并未直接询问上诉人父母,而直接予以认定是不当的。至于证人证言,上诉人认为李XX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且李XX并未数过彩礼的具体金额,其陈述的事实与被上诉人有出入,该证言证明效力较低,应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章X在二审中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主体适格,应予维持。二、关于彩礼给付数额,一审中上诉人自己也予以认可,并且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及李XX的证言相吻合,一审认定正确。三、关于金钱给付,系缔结婚姻为前提的彩礼,非赠与。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只是谈恋爱7个月,双方并未共同生活过,双方是各自居住在各自的家中,没有如上诉人说陈述的双方有共同生活。五、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在双方恋爱期间与第三人有不正当关系,这与事实不符。双方最后分手被上诉人是没有过错的。恋爱关系原本就是你情我愿,双方分手非被上诉人单方提出,是双方协商后达成的意见。
二审中,双方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在一审庭审中,钟X在对章X提供的聊天录音进行质证时曾承认收到章X送来的188000元。从该款项的来往情况及送钱的目的来看,原审法院认定该款项为彩礼,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钟X返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钟X上诉提出原审法院确定该款项的具体数额没有依据及款项的性质应定为赠与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钟X上诉称原审法院未将双方父母及其他亲属追加为当事人,存在程序不当一节,因根据现有证据原审法院能够查明本案的相关事实,且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也没有提交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故原审法院未追加双方父母及其他亲属为当事人并无不当。关于钟X提出的章X对未能缔结婚姻存在重大过错,其不应予以返还彩礼的上诉理由,因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钟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章云峰律师,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杭州市律协刑事合规委委员、企顾委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死刑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