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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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章云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公诉刑诉[2019]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X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X及其辩护人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左右,被告人韦X联系制假人员,制作了照片为其本人、身份信息为他人的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各一张。
2019年1月16日晚,被告人韦X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南XX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韦X的酒精含量为90mg/100ml。被告人韦X被民警带至医院由医护人员抽血备检。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告人韦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6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X的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韦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告人韦X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惩处,建议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韦X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韦X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姜某的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及照片;居民身份证鉴别书、鉴别驾驶证真伪的函、查询单;驾驶证、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驶证、行驶证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强制措施单;查获经过;查询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X伙同他人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韦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又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韦X如实供述自己的危险驾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X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韦X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X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章云峰律师,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杭州市律协刑事合规委委员、企顾委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死刑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