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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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章云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徐XX因与被申请人刘XX及原审被告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浙01民申15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徐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刘XX、原审被告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XX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徐XX从未向XX公司的网上平台融资借款过,也从未与刘XX或在XX公司的网上平台签订过任何借款合同、投资合同等协议,也从未收到或使用过刘XX或XX公司网上平台的任何款项。徐XX与刘XX之间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原审中刘XX提交的所有合同均没有徐XX的签字,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徐XX已收到了刘XX在平台上投资的款项。原审法院判决徐XX返还刘XX款项,是错误的。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刘XX的诉讼请求。
刘XX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已经审理查明徐XX为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徐XX说从未收到或使用过刘XX及XX公司网上平台的任何款项是不成立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刘XX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徐XX、XX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2000元,并按年利率19.8%支付起诉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徐XX、XX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12月13日、16日、26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投资合同》各一份,原告为甲方(投资人),被告徐XX为乙方(融资人),被告XX公司为丙方(居间人),甲方拥有富余资金拟供资金以获取利息收益,丙方掌握丰富的融资资源信息并拥有专业的信用评价和管理服务平台亿好金服,甲乙双方均注册成为丙方亿好金服实名注册会员。甲乙双方自愿委托丙方提供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乙方融资金额分别为3万元、1万元、3.2万元。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上述投资本金,投资期限自乙方在亿好金服网开立的电子会员账户收到投资款款项之日起算。投资年利率为19.8%。发放投资款时,甲方委托丙方将投资款项从其在该网站的电子会员账户中划付至乙方在该网站开立的电子会员账户。丙方委托第三方支付划付上述投资款项至乙方的电子会员账户,即视为乙方收到该投资款项。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原告自认已收到利息2376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投资合同》,徐XX为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XX公司为居间人,其未明确表示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XX归还原告刘XX借款7.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9.8%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徐XX负担。
本院再审查明,2016年12月13日、16日、26日,刘XX在XX公司开设的“亿好金服”平台上签订《投资合同》各一份,合同载明甲方(投资人)为刘XX,乙方(融资人)为徐XX,丙方(居间人)为XX公司,融资金额分别为3万元、1万元、3.2万元。刘XX通过其农业银行银行卡向上海XX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
本院再审认为,刘XX提交的《投资合同》虽载明乙方(融资人)为徐XX,但并无徐XX的签名或捺印,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徐XX与刘XX存在借款合意。原审判决徐XX归还刘XX借款,依据不足,应予以纠正。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刘XX在亿好金服平台上的借款,涉及XX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犯罪行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关于公告费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因此,公告费不属于诉讼费用,在刘XX未将公告费作为诉讼请求提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不应对公告费进行判决,原审直接决定公告费由徐XX负担不妥,应予纠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刘XX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退还刘XX;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刘XX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退还徐XX。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章云峰律师,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杭州市律协刑事合规委委员、企顾委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死刑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