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9〕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庞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律师为被告人梁某、庞某的委托诉讼辩护律师。
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梁某系从犯;2.被害人成某具有重大过错;3.被告人梁某具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梁某已经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庞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庞某没有殴打被害人;2.被害人存在过错;3.被告人庞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4.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一、被告人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庞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杜小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