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某。
辩护人杜小军,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律师辩护)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淄高新检刑诉(2019)第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某犯强奸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不公开开庭得理由;涉及个人隐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某及其辩护人杜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某某于2019年5月21日14时30分许,谎称其持有前女友B某的不雅照片,并某言将这些不雅照片公布在网上,以此为由在淄博**快捷酒店408房间内,逼迫B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予以惩处,建议对其处以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A某对上述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某没有实施暴力或威胁行为;构成自首;犯罪动机是出于和好的意愿,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A某于2019年8月15日到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科技园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A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B某关于被前男友A某某要挟持有二人的不雅照,欲将这些不雅照片公布在网上,其被迫在**快捷酒店与A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节的陈述;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提取了被害人B某手机中与被告人A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制作被害人B某从随机照片中辨认出作案人为被告人A某某的笔录;案件侦破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某某采取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A某强奸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投案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减轻处罚。本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决定其刑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杜小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