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姜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山东XX律师。(本律师代理)
被告:王某某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某向姜某某支付转让款12万元、利息2660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主张至实际清偿日止),共计146605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王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5日,王某某、曹XX、姜某某在东营区达成协议,共同出资经营沈阳XX公司,经营地点在西三路中XX。姜某某支付投资款14万元。2019年1月12日姜某某与王某某达成退股协议:姜某某将所持有分公司股权转让给王某某,王某某向姜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4万元,签订协议日王某某支付姜某某2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6万元,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6万元,如果逾期王某某向姜某某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现姜某某多次索要,王某某至今未支付转让款12万元。
王某某辩称,因疫情期间生意困难,请求分期付款。2022年元旦之前支付2万元,2022年5月1日支付4万元,2022年10月1日支付6万元,一年内支付完毕。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6月15日,王某某作为甲方,曹XX作为乙方,姜某某作为丙方,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甲乙丙三方就共同出资经营“逍遥游东营分公司”一事,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特签订如下协议:合伙宗旨:甲乙丙三方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建立合伙关系,对合伙经营的事务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合伙组织授权甲方代表合伙人与XX集团签署加盟协议,加盟权益归合伙组织所有,不受任何人员变动影响。合伙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合伙期满,可自由退伙,也可继续合作。三方均以现金形式出资,投资总额为33万元,各方出资均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本合伙出资须在2018年6月15日前,按照出资比例由三方汇入唯一经营账户。盈余分配:因甲方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合伙组织经营盈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按甲方40%,乙方30%,丙方30%进行分配。合伙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后姜某某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向指定账户支付投资款11万元。
2019年1月12日,王某某作为甲方,姜某某作为乙方,签订《退股协议书》,约定,沈阳XX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正式注册成立,负责人为王某某,该公司是由三方合资创办,甲方占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一,乙方占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一。乙方自愿放弃所持有的公司所有股份,并将股份转让给甲方,甲方向乙方支付转让费14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后,2019年1月12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2万元,余款12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6万元,于2020年6月15日前付清。本协议签订后,公司盈亏由甲方负责,与乙方不再有任何关系,乙方不再享有公司股东的任何权益和义务。甲方需保证按约定时间付清欠款,如果逾期支付,须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同日,王某某向姜某某支付退股款2万元,并向姜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姜某某12万元,于2020年6月15日前付清。王某某至今未支付剩余款项12万元。
姜某某主张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1年8月31日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为15416元;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1年8月31日以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为11189元,并主张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王某某对于上述利息计算方式无异议。
本院认为,姜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退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客观履行各自义务。引起纠纷系王某某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所致,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姜某某诉请王某某支付转让款12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姜某某主张的利息即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王某某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某某支付转让款12万元、利息26605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杜小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