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戴XX、安XX公司(以下简称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毕XX,被告戴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仝XX、林XX,被告安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8年11月20日7时30分许,被告戴XX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北XX由东向西行驶至贺兰XX处左转弯时,将由东向西步行至此处的原告张XX撞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戴XX负事故全部责任。
三、原告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经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张XX因交通事故致左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遗遗留左肩关节被动活动受限。该损伤后遗症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270日;护理期限为90日;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为2人,出院后护理人数为1人;营养期限为90日;后期二次手术取出左肱骨内固定物所需治疗费用约为8000元-9000元。被告安XX公司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东营垦利区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左肱骨干骨折遗留左肩关节运动功能障碍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
四、各类人身损害费用:医疗费48384.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住院22天每天按30元计算),误工费29254.5元(按照山东省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标准计算270天),护理费12135.2元(按照山东省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标准计算112天),残疾赔偿金79098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3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上述费用合计188032.54元。
五、受害方已获赔偿情况:被告戴XX已付原告前期医疗费37000元,包含在原告本次诉讼请求中。
六、车辆保险情况:鲁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安XX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以上事项中,到庭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第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戴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及护理费提供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本院核定的原告的损失188032.54元直接先由被告安XX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21000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原告剩余损失67032.54元由被告戴XX赔偿,与被告戴XX垫付的37000元相互折抵后,仍需赔偿30032.5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XX损失121000元。
二、被告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XX损失30032.54元
三、驳回原告张XX其他的诉讼请求。
款项支付办法:赔偿义务人将赔偿款及诉讼费直接汇入原告张XX在中国XX62×××91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5元,减半收取1852.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209.30元,由被告戴XX负担164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杜小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