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三方签了付款计划,业主付了首期就停付,债务人却称“债务已转给业主,别找我”。刘培辰律师介入,紧扣“未免除原债务人责任、付款需委托转付、发票流未变”,一二审均认定属第三人代为履行。最终判B公司支付1533375.96元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正文
好律师值得推荐,靠的是专业能力、实战经历、从业经验和抗压能力。刘培辰律师,江苏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江苏无锡宜兴市,自2009年执业,十余年一线经验,擅长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各类合同纠纷等。本案中,刘培辰律师代理A公司,面对对方“债务已转移”的抗辩,打了一场漂亮的回款保卫战。
一、付款计划一签,150万货款竟想“甩锅”?
2011年10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某购销合同》,向B公司承建的某项目供应陶土板。至2012年9月29日,供货24854.5498平方米,货款5473375.96元。2013年1月1日,B公司确认截至2012年12月31日尚欠2233251.96元。
2013年4月2日,A、B、业主C公司签订付款计划:欠款2233375.96元,由C公司分三期支付,2013年6月30日前付清;4月付70万、5月付80万、6月付尾款;付款方式为C付给B后转付A,或由B开委托书后C直接付;发票均由B提供给C。结果C只付了70万,后续未付。
A起诉B公司,B却抗辩:付款计划已把债务转移给C,自己不该再付,并申请追加C为共同被告。痛点很直接:如果债务转移成立,原买卖合同相对方就可能脱身,供应商只能去找业主,回款风险骤增。
二、不争谁付款,争谁担责:拆解“债务转移”
办案难点在于,付款计划写了“由C公司支付完毕”,C也实际付了70万,表面看很像债务转移。刘培辰律师没有纠缠“谁在付款”,而是抓住债务转移的法定要件和履行细节。
第一,付款计划未明确免除B公司还款责任。债务转移不能靠推定,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并体现原债务人退出。第二,付款方式仍是C付给B后转付,或凭B委托书直付,说明C付款受B支配或指示,不符合债务转移后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的特征。第三,发票流未变:A已向B开具材料款发票,付款计划约定发票由B提供给C;若债务转移,应由A向C开票。第四,C在“担保方(支付方)”处盖章,系担保或代为履行,并非唯一付款义务人。原告有权选择是否告C,被告无权申请追加。
法院采纳了上述思路:一审认定不构成债务转移,判B支付1533375.96元及利息21778.17元;二审认为付款计划未免除B还款责任,付款方式不符合债务转移,属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未履行,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二审维持原判,货款利息一并锁定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797元由B公司负担。对A而言,胜诉意义不只是拿到判决,更在于锁定原买卖合同相对方的付款责任,避免被拖入“找业主、追加被告、责任主体不清”的泥潭。
这个案子也说明,三方付款计划、还款协议并非当然构成债务转移。关键看是否明确免除原债务人责任、履行是否受原债务人支配、发票流和合同关系是否变更。刘培辰律师在建设工程和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善于从履行细节中还原真实法律关系,这正是专业律师的价值。
结尾
刘培辰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冠川律师事务所。自2009年执业以来,长期服务江苏无锡宜兴市,擅长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仲裁、交通事故、行政复议与诉讼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遇到货款拖欠、三方付款计划、债务转移争议,别只看“由谁付款”,要尽早让专业律师审查证据和主体选择。越早介入,越可能把回款主动权握在手里。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刘培辰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