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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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过期作废”?——企业规定不能凌驾法律之上

作者:卢静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9次举报
2026-06-23

  “未休年假年底清零”“离职后年假作废”——很多企业的内部规定,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主张工资报酬的权利,适用普通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清零”。司法实践中,若企业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有权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

  对于劳动者而言,年度内未休年假的,务必在次年及时向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安排补休或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并保留书面证据。对于企业而言,安排年休假是法定义务,“过期作废”条款若未经员工确认同意,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律师个人简介:   卢静律师,深耕法律行业11余年(2015年至今),核心专注于经济商事、法律顾问、劳动人事管理领域。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迦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320********5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浙江迦金律师事务所
1330320********50 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