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不再“唯登记论”。长期共同生活,即便没领证,彩礼也可不予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中,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4年并育有一女,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20万元彩礼。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理由是他们已长期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名义过日子,交付彩礼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实现。
2024年施行的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明确: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同时,“三金”、大额购房款等具有缔结婚姻目的的给付,属于彩礼应予返还;而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属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无需返还。让彩礼归于礼,让婚姻始于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