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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不平等”——法院有权说不

2026-06-23
2026年06月23日 | 发布者:卢静 | 点击: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签合同时遇到“霸王条款”,即便已经签字,法院也可能依法否定其效力。  重庆某通讯公司与一民营商户签订格式协议,约定商户单方违约需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付5万元违约金,而通讯公司违约却无任何责任约定。商户违约后,法院认定该

  签合同时遇到“霸王条款”,即便已经签字,法院也可能依法否定其效力。

  重庆某通讯公司与一民营商户签订格式协议,约定商户单方违约需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付5万元违约金,而通讯公司违约却无任何责任约定。商户违约后,法院认定该条款明显加重商户责任、权利义务不对等,且通讯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判决该条款无效,违约金由5万元调减至3万元。

  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若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相对方可主张条款无效。

  面对大企业的制式合同,中小企业及个人签约时应当重点识别“风险单向转移”条款(如只有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对不合理条款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诉讼中可请求法院审查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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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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