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基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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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XX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柳基伟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7日 5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柳基伟律师点评:

    当事人李X于2014年6月5日在烟台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但至今二者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5日烟台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与当事人间的劳动关系,并拖欠当事人李X12月份薪酬,因此当事人李X依法提起劳动仲裁。之后烟台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于2015年6月4日向XX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主要涉及劳动争议问题,作为当事人李X的代理人,我们经过分析及查阅相关材料,及时向当事人李X了解询问相关事实,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当事人李X与烟台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如果劳动者主张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柳基伟,烟台人,执业三年直接晋级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柳基伟律师,扎根基层、服务百姓,执业至今处理婚姻家庭、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89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