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柳基伟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7日 5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柳基伟律师点评:
当事人李X于2014年6月5日在烟台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但至今二者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5日烟台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与当事人间的劳动关系,并拖欠当事人李X12月份薪酬,因此当事人李X依法提起劳动仲裁。之后烟台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于2015年6月4日向XX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主要涉及劳动争议问题,作为当事人李X的代理人,我们经过分析及查阅相关材料,及时向当事人李X了解询问相关事实,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当事人李X与烟台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如果劳动者主张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