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基本案情:
李某从北京市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某区的经济适用房,签订了《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实际入住该房屋后,发现房屋下水、墙面、地板等均有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李某多次与开发商沟通房屋修复问题,但均未达成解决方案。李某认为开发商违约,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被告住所地北京市A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A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房屋,涉案房屋位于B区,故A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建议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一种,除此之外,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还包括两限房、自住性商品房、廉租房、共有产权房、优惠价房、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及公租房等享受国家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房屋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此提醒,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一般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之间就管辖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