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团队律师
赵江涛团队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59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合伙人律师执业2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到哪个法院起诉才正确?

作者:赵江涛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1日分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浏览:128次举报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基本案情:

李某从北京市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某区的经济适用房,签订了《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实际入住该房屋后,发现房屋下水、墙面、地板等均有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李某多次与开发商沟通房屋修复问题,但均未达成解决方案。李某认为开发商违约,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被告住所地北京市A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A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房屋,涉案房屋位于B区,故A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建议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一种,除此之外,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还包括两限房、自住性商品房、廉租房、共有产权房、优惠价房、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及公租房等享受国家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房屋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此提醒,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一般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之间就管辖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赵江涛北京资深专业律师我会象对待自己的事情一样对待您委托的法律事务,忠于客户的利益;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勤勉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9********65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抵押担保、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