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彦峰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6日 2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公司股东严重违反出资义务,应出资而未出资,抽逃全部出资,公司通过法定形式可以解除严重过错股东的资格。
解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是其他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而某一股东未履行到期出资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某一股东自身未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利用该股东对公司有实际控制权,以公司为原告诉请解除其他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资格,就是“五十步笑百步”,“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样的双重评判标准,有失公允的诉讼请求不可能得到支持。
形式要件方面,必须是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的资格。公司拟解除某一股东资格,未依程序召开股东会,未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不符合程序规定。解除股东资格是公司权力机关股东会的意思自治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权调整的范畴。人民法院只能确认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而无权直接判令解除某一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