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彦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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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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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挫败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企图

发布者:田彦峰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1日 14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二、思考及建议。

(一)认真对待立案环节。目前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立案登记制,一般来讲立案庭立案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对比前几年立案审查,目前民事立案总体上说审查要宽松得多。但这个结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诸如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类纠纷,事实上还是进行实质审查。本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时,立案法官就提出经销部是不是第三人?有何证据反映出权益受损?与前诉的关联在什么地方?当天下午并没有给立案,而是要求回去补强证据。于是第二天将类似于代理意见的书面意见及补充的证据交给立案法官,然后给予立案。受理费48600,案号民撤第4号。当时是5月21日。可见该类案件就是在经济最为发达的一线城市也不是很多。尤其是立案时就要书面陈述意见十分少见。第三人撤销之诉毕竟是事后救济程序,撤销的对象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出于保持生效法律文书稳定性、权威性考虑,有必要对该类诉讼设置严格的条件。我觉得立案法官的确是个富有经验,而且严谨负责的法官。

(二)是处理时要着重把握几个问题。第一,是不是适格的原告,也就是说你是不是前诉案件中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相对比较好把握,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断起来更为复杂。如果仅仅是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往往并不是无独三。这在案件审理中必然是首当其冲的问题。第二,原告受侵害的民事权益的把握十分重要。审理中必须举证证明受到损害的权益是什么?该权益受损的救济必须通过撤销前诉生效裁判文书方能实现。这一点十分关键。如果这一点说不清,讲不透,撤销之诉可能被推到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等救济渠道。该案在代理过程中,代理律师有一组证据是专门证明第三人撤诉之诉是经销部获得救济必由之路的。应该说针对性很强,效果明显。第三,没有参加前诉的正当性。结合笔者代理的另外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该案中为有独三),如何证明未参加前诉的正当性也是从策划起诉,到审理中把握的一个重点问题。第四诉讼时效问题。6个月过得很快,如果超过就要举证证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未超过6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过程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印发,其中120条对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持从严掌握态度。本次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经销部就是以债权人身份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于债权人的身份,一度使得案件波澜再起,成为原、被告攻守关键及法院审查的重点。按120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首先你必须是民诉法56条规定的两种第三人,然后一般不包括债权人。债权人是特殊债权人的才有资格提起诉讼(特殊债权人情形参见《九民纪要》120条)。二审中,我们紧紧扣住前诉虚假诉讼可能性极大、撤销前诉调解书是原告唯一有效、可行救济途径这条主线,严防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对“债权人”身份的过度限制。

总起来说,感谢中国法治进程的不断进步,感受北京两级法官的公平、正义。最后前诉当事人处心积虑的不良策划成为泡影,个别清偿及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遏制。

田彦峰,山西明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山西省太原市律协法律顾问专委。十几年来,先后在多家律师事务所执业,2016年创设山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明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