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彦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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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单未写明出借人,出借人怎么判?

发布者:田彦峰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4日 35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最近办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单位在填写出借单时未写明出借人,现现借贷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借款人以企业法人变更、未填写出借人为由不认该笔借款的真实性,但法院根据事实证据及日常经验,认定借款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判令其返还借款。

一、基本情况。

2007年,自然人安某向某物资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后偿还140000元;2009年安某给某物资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单》一份,内容是:借款日期2009年5月31日,单位或部门未填写,借款人姓名安某(被告安某本人签名),借款事由未填写,申请借款金额(大写)陆万元、60000,批准金额未填写,还款计划未填写,领导批示未填写。2019年,因安某迟迟不还款,某物资有限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借款,安某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辩称某物资有限公司不是实际借款人,法院说理部分认为“债权凭证《借款单》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虽然《借款单》没有写明出借人身份,但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推定,在一般情况下《借款单》持有人即为出借人,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将出借人认定为某物资有限公司。

二、法律分析。

借条中未写明出借人,法院一般推定借条持有人就是债权人。

但是,如果债务人提交证据证明借条持有人不是债权人,法院会支持债务人的观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三、 风险提示:

怎么写借条才受法律保护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实际生活中,一般发生借贷关系后为了防止将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问题,都会通过打借条来预防,所以在打借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相关问题,这样才能更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田彦峰,山西明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山西省太原市律协法律顾问专委。十几年来,先后在多家律师事务所执业,2016年创设山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明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