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彦峰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8日 2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银行承兑汇票前手将票据出借给案外第三人,第三人与本案原告互换票据后,原告取得案涉票据,然后依次流转多手。流转过程中票据前手因向第三人索要票据对价未果,于是向出票地法院申请除权,并取得50万元票款。票据到期,未能解付,后手依次追索到本案原告。原告承担责任后,起诉前手,本案因此引发。
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前手提出了案件案由、原告取得票据的合法性、其取得票款已经诉讼程序、诉讼时效等一系列抗辩。
本案胜诉关键: 银行承兑汇票进入市场后即成为一种支付及结算工具,具有高度流通性。本案中,前手在将涉案票据出借给第三人后,向第三人索要对价未果,明知该票据正在流通,又恶意以票据丢失为由申请公示催告予以除权,因票据除权后具有不可逆转性,造成连锁反应,并最终给最后持票人造成损失,因此对最后持票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