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彦峰律师
田彦峰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6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西-太原专职律师执业1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太原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田彦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太原XX公司诉被告陕西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原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XX、被告陕西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原XX公司诉称,2018年6月1日,经协商,原告作为出租方,被告作为使用方,签订了《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XX180吨履带吊车一台,用于钢结构吊装;使用时间从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9月10日,不足3个月按3个月计算,如吊装需继续使用,超出天数每天按月租金除以30天(4500元)计算;合同价格为包月使用,每月价格135000元,设备进场费60000元;付款进度为按月结算,每足一个月支付135000元租金,如不能支付,原告有权停止被告使用机械,停置期间费用被告照付,被告按应付款金额千分之三的比例每日额外支付违约金给原告,直至应付款和违约金付清为止,设备退场当天被告一次性付清原告租金。合同还约定“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果可在起诉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设备如约进场,被告使用该设备进行了吊装。2018年10月23日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原告租赁费428000元,承诺2018年11月23日前付清。但经原告多方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拖欠的起重机租赁费428000元。2.被告从2018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拖欠租赁费之日止,以42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陕西XX公司辩称,事实属实,都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太原XX公司(乙方)与被告陕西XX公司(甲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机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租赁乙方XX180吨履带吊用于钢结构吊装;租赁期限自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9月10日止,不足三个月按三个月计算,如吊装需继续使用,超出天数每天按4500元计算;付款方式为:设备到达现场后支付该设备进场费6000元,按月结算,每足一个月支付租金135000元,如不能支付,乙方有权停止甲方使用机械,停置期间的费用甲方照付,甲方按应付款金额日千分之三的比例支付乙方违约金,直至应付款和违约金付清为止。合同还对其他事项做了约定。2018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太原XX公司180吨履带吊租赁费428000元,承诺于2018年11月23日之前付清。该租赁费被告至今尚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机械租赁合同》、欠条及原、被告庭审陈述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6月1日签订的《机械租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机械出租义务,被告理应严格履行支付租赁费用的义务,被告对所欠原告机械租赁费428000元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机械租赁费4280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支付租赁费按应付金额日千分之三的比例支付原告违约金,原告诉请从2018年11月24日起以42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XX公司租赁费428000元;
二、被告陕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XX公司所欠租赁费428000元从2018年11月24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0元,由被告陕西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田彦峰,山西明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山西省太原市律协法律顾问专委。十几年来,先后在多家律师事务所执业,2016年创设山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明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