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彦峰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1日 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尹某,男,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彦峰,山西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尹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彦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2.判令被告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7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12日,利息4400元,合计24400元;3.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长期业务关系,比较熟悉。2018年7月2日,被告当时正在原告处出差,因资金周转急需,提出向原告借现金5万元。因双方存在长期业务关系,原告不好拒绝,就将5万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收款后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尹某现金五万元整。十天还款,超过时间按月息三分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先后还款3万元,剩余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偿还,现依法起诉。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一、借条一份。证明2018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十天,如超过时间按月息三分计算利息。
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张。证明部分出借款的来源,2018年7月2日原告从ATM机取款2万元现金。
被告高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尹某现金伍万元整,十天还款,超过时间按月息三分计算。原告陈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剩余2万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取款明细,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尹某借款本金2万元。
二、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尹某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按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应付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公告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某安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