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飞律师 09:00-21:59
赵海飞律师
让所有的辩护都通往正义。
1363681855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作者:赵海飞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3日分类:法律法规浏览:1557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自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各地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此类案件中涉及的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的纯属伪劣产品,有的则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非伪劣产品。由于涉案产品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及处刑,为准确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严惩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不放纵和轻纵犯罪分子,现就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假冒伪劣商品的有关鉴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提起公诉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公诉机关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二、根据《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均需有“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三、经鉴定确系伪劣商品,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和《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众擎易举 致知于行)

赵海飞律师团队 13636818556 


赵海飞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2
  • 陕西佐策律师事务所
    • 执业12年
    • 13636818556
    • 陕西佐策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4.3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78次 (优于98.1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8次 (优于97.2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9195分 (优于98.7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5篇 (优于91.53%的律师)

    版权所有:赵海飞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19070 昨日访问量:78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