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图混淆主体逃避债务 法院判支付货款
债务人拖欠货款,企图通过混淆主体的方式逃避债务,最终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甲食品经营部向乙食品公司购买价值134100元的手抓饼,但仅付款50000元,余款一直拖欠未付。2018年9月25日,王某(乙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廖某(甲食品经营部的经营者)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廖某认可欠乙食品公司货款84100元。2018年11月12日,王某与廖某的电话录音显示:廖某亦认可欠乙食品公司货款8万多元。
乙食品公司催收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甲食品经营部支付货款84100元。甲食品经营部却抗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货物销售单及销售明细表中客户栏是甲贸易公司,原告起诉的是甲食品经营部,两者并非同一主体,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廖某认可其名下没有甲贸易公司,只有一家个体工商户即甲食品经营部。且经法院查询,甲贸易公司并不存在。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食品公司所提供的货物销售单及销售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甲食品经营部尚欠乙食品公司货款84100元的事实,甲食品经营部理应承担向乙食品公司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虽然货物销售单及销售明细表中载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为甲贸易公司,但该公司并不存在,且廖某认可其名下没有甲贸易公司,只有甲食品经营部,故可以确认廖某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即甲食品经营部,系合格的债务主体。甲食品经营部关于其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甲食品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乙食品公司货款84100元,并由甲食品经营部承担诉讼费。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以,我们在进行商事活动时,应当守法、诚信。同时,也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尽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提前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注意核对清楚交易方的身份信息,尽量避免因交易方身份错误,而造成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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