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深夜撞进房屋 房主受惊吓就医
法院:各被告应赔偿医疗费和房屋损失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张培远
深更半夜,两车相撞驶下道路,其中一车撞进房屋,导致房屋局部倒塌,房主受到惊吓就医,赔偿费用该如何承担?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二肇事司机张某、李某按70%、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保限额内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张某及其车辆所属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限额内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2023年10月29日深夜,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车行至明光市某街道路口超车时,与前方同向左拐的李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后驶下道路,撞向道路西侧胡某的一间自建房屋,两车辆、房屋及屋内财物受损。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案涉事故对房主胡某、倪某的心理造成巨大冲击,二人受到惊吓,胡某当场出现了头晕、胸闷等情况,隔天前往医院就医。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李某及双方车辆所属的运输公司、二运输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房屋损失等费用。
庭审中,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并未记录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原告提出的因心脏损伤产生的医疗费等赔偿不合理,其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房屋损失中,涉及的瓦房、彩钢板房不在产权证书登记范围内,该部分损失不应得到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因驾车不当致车辆、原告房屋及屋内财产受损,事实清楚,虽然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未记载人员受伤事宜,但是不能否定该认定书记载事项之外存在可能于事故发生后才显现的损害。事故发生在深夜,车辆撞击胡某、倪某的房屋,势必对其心理造成巨大冲击,二人在未做任何防备的情况下遭受突然惊吓,且胡某当场出现了头晕、胸闷等情况,在处理完事故后,隔天前往医院就医,符合常理,法院据此认定胡某出现的心脏损伤与本次事故存在合理的关联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胡某、倪某长期居住案涉受损房屋,其被损毁的瓦房和彩钢板房,即便未进行产权登记,也属于胡某、倪某的财产,应当在赔偿范围内。法院遂支持胡某、倪某的诉讼请求,依法核定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房屋损失等共计52.8万余元,作出了前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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