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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欠条”是否能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156次举报

仅有“欠条”是否能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林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而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借贷关系成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专程来到法院,向承办法官李林及其团队成员赠送了一面写有"公正执法解民忧 人民法院为人民"的锦旗,对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示衷心感谢。


  2025年2月,原告张某持一张被告于2014年出具的欠条,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马某曾向其借款未还。被告则辩称,原告系其雇佣的工人,劳务费已全部结清,该欠条仅为向上家索要账款而出具,并非真实借贷关系,并提交了多份证据佐证其主张。


  由于双方对欠条性质存在重大分歧,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询问,以进一步查明事实。庭审结束后,双方仍争执不下,爆发了激烈争论。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并由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此类纠纷中,出借人张某应就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张某虽持有马某出具的欠条主张借贷关系,但该欠条仅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无法单独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马某不仅否认借款事实,还提交了反驳证据,导致“被告向原告借款”这一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


  在此情况下,张某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马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事实。但经法院审查后发现,原告自欠条出具后长达近十年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欠条上载明的电话原告也未曾联系,且除欠条外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借贷合意。


  故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认定张某举证不足,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并在判决书中详细列明证据采信理由及法律依据,确保裁判逻辑清晰、说理透彻。同时在判决后,进行判后答疑,使判决结果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信服,服判息诉。


  该案的审结不仅是一件案件的定分止争,更向公众传递了重要法治观念:一是借贷需谨慎,务必保留书面凭证、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二是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权利人应及时主张权益,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丧失相应权利。


  被告在领取判决书后表示:“法院的公正判决让我们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以后我们一定吸取这次的教训,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更好的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的权威源于公正。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如我在诉”的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构建诚信社会、法治社会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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