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一字之差,引发6000万元高额赔偿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24次举报

一字之差,引发6000万元高额赔偿

创江苏省药品商标侵权领域最高判赔金额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飞云 艾家静

 

  医药领域创新成果直接关涉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必须给予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甲药业公司诉被告乙药业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认定被告恶意注册并使用与原告公司驰名商标“长秀霖”高度近似的“长舒霖”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由于被告侵权获利已远高于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规模、主观恶意及行业特殊性,尤其是惩罚性赔偿等因素,确定本案的损害赔偿金额为6000万元,创下全省药品商标侵权领域的最高判赔金额。


  甲药业成立于1998年,在生物合成人胰岛素及其类似物的开发、研制和生产方面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该公司于2002年研制出首个国产第三代胰岛素——“长秀霖”胰岛素注射液,打破了跨国企业对中国第三代胰岛素市场的垄断。2003年,甲药业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长秀霖”商标,并于2006年2月获核准注册。此后长达十多年时间里,“长秀霖”胰岛素注射液一直是中国市场上唯一的国产甘精胰岛素注射液,销售区域覆盖几乎所有省份,是第三代胰岛素市场份额前五品牌中唯一的国产品牌。


  乙药业曾作为甲药业的股东,是生产中成药、西成药和生物药品的制药企业,主要生产第二代胰岛素产品。自原告2005年开始使用并注册一系列“长秀霖”“速秀霖”“锐秀霖”商标后,乙药业随即在相关商品类别上注册“长舒霖”“速舒霖”“锐舒霖”商标。2020年2月,乙药业将“长舒霖”商标使用在甘精胰岛素注射液产品上,并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包装装潢,向全国销售。2021年年底,甲药业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9000万元。


  苏州中院首先认为,“长秀霖”胰岛素注射液的商标、包装、装潢和商品名称,经甲药业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原告使用“长秀霖”商标胰岛素注射液的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纳税、净利润、销售量、销售范围和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等事实,足以认定“长秀霖”商标在被告申请注册“长舒霖”商标之前,已在中国境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驰名条件,属于驰名商标。


  法院进一步指出,胰岛素属于典型易混淆药物,被多国纳入高警示药品目录,其用法用量特殊复杂,药剂量或血药浓度有微小差异就可能危及生命健康安全。不同厂家生产的胰岛素产品在成分、剂型和规格、配套用法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本案中经比对显示,“长舒霖”与“长秀霖”仅一字之差,且商品包装均以蓝色色块为主视觉要素,整体构成高度近似。被告企业作为同业竞争者及原告公司前股东,明知“长秀霖”知名度仍注册近似商标,主观上存在恶意。


  药品安全关乎公众生命健康,药品商标与包装的清晰严格区分是防范用药错误的关键。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在商标标志、包装盒外观上均与原告“长秀霖”产品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混淆,如因混淆发生用药错误可能导致药物使用失能,甚至危及患者生命健康。且在案证据显示,已经有部分患者及医生对“长舒霖”与“长秀霖”两产品产生混淆。于是法院认定,本案被告作为胰岛素产品的同行业经营者,其必然了解胰岛素属于A级高危药品以及胰岛素用药错误的后果,亦早已知晓原告企业“长秀霖”胰岛素的存在及其知名度和影响力,但未履行合理避让义务,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损失,法院采用裁量性赔偿方法,根据乙药业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被控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率×涉案标识对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率进行计算。在案证据显示,上述销售收入为4.1亿元,被控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率为不低于48.51%。至于涉案标识对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率,法院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进行考量,具体从药品领域的宏观发展趋势、消费者购买药品的微观角度、胰岛素行业的特殊性、仿制药的特点以及企业字号等其他影响产品利润的因素等方面,确定涉案标识的贡献率为不超过20%。同时,被告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故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在裁量确定的基数基础上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确定乙药业赔偿甲药业经济损失6000万元。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 执业20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5年 (优于92.2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7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9907分 (优于97.5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853篇 (优于99.05%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57448 昨日访问量:179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