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选任承揽人不慎致交通事故 法院:都有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莹萍
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存在较大过失,出现交通事故后,定作人的责任也是撇不清的。近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法官调解处理了该起纠纷。
叶某是一名日常需要依靠拐杖行走的肢体残障人士,妻子智力残疾,女儿看上去也有别于常人,是典型的低保户家庭。叶某平日靠驾驶三轮摩托车拉货为生,全家都靠这仅有的收入维持生活,但叶某一直未考取驾驶证,摩托车也一直未办理牌照。
2018年7月3日,叶某无证驾驶自己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帮江山某门厂运输货物时,与行人柴某发生刮撞,造成柴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江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叶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柴某伤后花费医疗费24000余元,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生活本就捉襟见肘的叶某,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巨大赔偿责任,只能摇头表示无力承担。案涉门厂则主张与叶某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的特点,承办法官认为,该门厂与叶某确属承揽关系,但门厂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方面有较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庭审后,法官又以选任责任为突破口再与门厂代理人释法析理,门厂同意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各方最终协商一致,由被告叶某、门厂分别赔偿原告柴某14000元、10000元,门厂当庭履行完毕。考虑到叶某家庭困难,柴某同意给予叶某一定的宽限期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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