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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乘坐扶梯摔伤向物业索赔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8日分类:合同案件浏览:15次举报


法院:物业公司已尽合理限度安保义务,驳回索赔诉请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维 张婷 石丽娟


  超市、地下通道、商场的扶梯随处可见,不少人认为:在公共扶梯摔倒,场地管理者就必须赔钱。实际上果真如此吗?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2025年某日的早高峰时段,张某在某地下通道上行自动扶梯上摔倒,造成左踝关节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认为,自己在扶梯上受伤,负责管理扶梯的物业公司负有全部责任。张某认为早高峰人流密集,物业没有安排人员疏导、未做好防滑措施,且扶梯运行存在卡顿,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故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多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前后扶梯运行正常,无故障、无卡顿报警;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所有安全装置均符合国家规范;扶梯出入口、立柱醒目位置均张贴“紧握扶手”“小心台阶”等安全提示。调取监控可以清晰看到:张某搭乘扶梯时双手均未扶扶手,手里提着重物,自身疏忽大意是摔倒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物业工作人员2分钟内迅速到场、紧急停梯、拨打急救电话,已经尽到及时救助义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系管理者对潜在风险所负有的合理防范与控制义务,该义务并非无限,而应限于合理预见范围及合理控制能力之内,要求管理者对个人疏忽承担绝对保障责任,既不符合法理,亦不切合实际。该案中,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损害系其自身过失所致,其未能举证证明所受损害系扶梯故障所致,理应由其自身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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