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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办理子女上名校未果遭受损失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7日分类:合同案件浏览:16次举报


法院:所签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损失按过错分担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翁茜 廖泰琳 申露

 

  家长为让子女入读优质学校,委托他人办理虚假房屋租赁凭证,通过虚构实际居住情况谋取入学资格,若入学目的落空,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当如何定责?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办理入学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通过虚构房屋租赁关系规避当地入学政策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划分损失承担比例。


  2024年4月,李某在社交平台上看到赵某发布的信息,称无须购买学区房即可办理某名校学位。李某添加赵某联系方式咨询后得知,赵某的操作模式为办理房屋租赁凭证、虚构在学区内实际居住的事实,以此申请对应学校的学位。后双方先后签订三份协议书,约定由赵某为李某的女儿办理某名校入学手续,李某共计向赵某支付款项189000元。


  后续因赵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凭证对应的学位已被他人占用锁定,李某的女儿最终未能成功入读目标学校。李某随即提出退款要求,赵某仅退还33000元,尚有156000元款项未予返还。李某主张,案涉委托事项违背公序良俗,所涉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全额退还剩余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赵某辩称,李某委托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其已完成政策咨询、准备报名资料等前期工作,还为此向第三方支付部分费用,相应损失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三份协议,名义上约定提供入学办理相关服务,实质是通过虚构房屋租赁关系,规避义务教育招生政策中关于实际居住、学位锁定的刚性要求。赵某凭借虚假房屋租赁凭证帮助委托人谋取入学资格,扰乱了公共教育资源分配秩序,侵害了其他适龄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违背公序良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故案涉三份协议应认定无效。


  赵某为推进案涉委托事项办理了部分前期手续,客观上产生了一定成本。但赵某对外宣称可通过虚假租赁关系规避招生政策,诱导学生家长签约并收取高额服务费,存在明显过错。李某明知义务教育入学对实际居住、学位锁定设有明确要求,仍寄希望于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入学学位,主观上存在规避政策的故意,对于案涉合同无效同样负有过错。因李某自身存在过错,对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以及实际损失情况,酌定从案涉总款项中扣除20%作为双方应当分担的损失,剩余款项由赵某返还李某。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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