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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债务,为何股东被判连带清偿?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3日分类:公司案件浏览:19次举报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泠满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亏损甚至破产时,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可是,当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在是否需要为公司债务买单?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股东张某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贸易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的股东。2023年期间,方某多次向张某账户转账共计16万元。贸易公司作为借款人向方某出具了《欠条》,明确贸易公司向方某借款1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借款利息为12%。张某作为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签字捺印。过后,贸易公司仅归还了5万元后不再还款。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贸易公司偿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并要求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扶绥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与贸易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银行转账流水及欠条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贸易公司未依约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东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财产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作为贸易公司独资股东的张某对其与贸易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贸易公司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且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故张某依法应对贸易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贸易公司偿还借款1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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