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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了八年的运费 在法庭上有了“着落”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16次举报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彦华 吴紫渊

 

  2026年7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马某支付拖欠运费2.46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为劳务运输从业者撑起司法保护伞。


  据悉,2018年,马某为王某的工程项目提供砂石料运输服务,项目完工后,王某未及时结清运费。马某多年持续催要欠款,王某于2025年10月22日出具欠条,确认尚欠马某砂石料运费2.46万元,并承诺于2026年2月1日前全部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始终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付款。无奈之下,2026年6月12日,马某诉至特克斯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拖欠运费及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福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王某对拖欠运费的事实及金额予以认可,但称自身经济条件有限,暂时无力一次性清偿,希望能够分期支付。王某仅同意承担部分逾期利息,对马某主张的高额逾期利息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运输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马某已按约完成运输工作,王某出具欠条确认债务后逾期未付,已构成合同违约,依法应当承担付款及违约赔偿责任。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马某超出法定标准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马某运费2.46万元,并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支付自2026年2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诚实守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恪守契约精神,按期足额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发生经济往来后,双方应及时结算留存凭证,一旦遭遇欠款拖欠,可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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