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借钱给别人?小心惹上麻烦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子薇 周吉虹
“当时我们关系可好了,为了帮她渡过难关我才贷款帮她。现在她翻脸不认人,不还我钱,害我银行的欠款也无法还上,征信也受到影响,以后贷款买房、子女教育创业都有影响,法官啊,我现在是真后悔。”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法官诉苦道。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借贷纠纷案,以个人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又将钱款出借亲朋好友。那么,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李某与刘某是朋友关系,刘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某借款,并表示会支付高额利息,李某虽手头没有多余存款,但碍于朋友关系和高额利息的诱惑,便向保险公司贷款。
2021年10月23日及11月16日,李某先后向平安保险公司和大地保险公司分别贷款125000元、83000元,合计208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将其中203000元转账给刘某。
后刘某按照每月应偿还保险公司贷款的数额向李某转款,用于李某向保险公司偿还贷款。
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刘某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支付(附言“偿还贷款”)向李某累计还款90676元。
后刘某无力偿还剩余欠款112324元及利息,李某一气之下将刘某诉至法院。李某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出借给刘某的203000元借款,并非李某的自有资金,属于李某套用保险公司款项转借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双方关于该笔借款的合同无效,其产生的借款合同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均属无效。
考虑到被告刘某在借款前,明知原告李某出借的资金并非其自有资金,且原告李某确实因向金融机构借款而承担了利息成本,因此,被告刘某应向原告李某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以避免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法院将仅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双方在二审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于2025年5月1日之前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19150元;若刘某未按照前述约定的付款期限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19150元,还应从2025年5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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